| 5月16日高校毕业生派遣政策出台 师范类三月内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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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沈阳日报
更新时间:20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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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沈阳日报报道 5月16日,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政策出台。定向毕业生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以外,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不得截留或改派。对于回定向地区和单位的毕业生,师范类毕业生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工作,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在年底前安排工作。
毕业生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而有关部门拖延不安排的,一经查实,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定向招生计划。
因家迁、升学、留校、参军等改变就业去向的定向毕业生,经学校初步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师范类毕业生对接培养的基础教育本科师资班毕业生,按当年入学时与有关市教育局签订的定向服务合同书,回有关市任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整改派。
对沈阳农业大学等六所高校对口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培养职业教育师资的毕业生,具体政策如下:职教师资毕业生应在教育系统内进行双向选择,首先满足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如教育教学系统无法安置就业,允许这部分毕业生在系统外跨地区、跨行业自主选择;对经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回生源地教育局推荐就业;经双向选择不在教育教学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各高校和市教育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违约金和出口费等一切费用。
公安类毕业生公安类院校公安类毕业生就业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原则上在公安系统就业。如在非公安系统或不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省外院校毕业生对省外高校毕业生来辽宁就业、创业,非辽宁生源毕业生可在辽宁华育高校毕业生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办理就业代理和落户手续。远程教育毕业生凡是通过省教育厅高教处学历认定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网络教育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研究生国家计划内的非定向毕业研究生,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招生时所签协议或合同就业,原则上不予调整。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去向的,须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中央部委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定向、委培毕业生,须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实施学分制学校的毕业生经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随时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毕业办办理派遣手续,同时提供招生录取名册、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校证明。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各学校应为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这部分毕业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或升学的,各种关系一并转到就业单位或就学单位;超过两年仍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种关系均转到其生源地毕业就业主管部门。调整改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基础上,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后,原则上不再变更。
省毕业生就业方案下达后,毕业生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就业手续的,因个人原因提出改变就业去向,属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毕业生在办理手续时要按规定缴纳违约金。
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均可以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跨市调整,出省或在省内中、省直单位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记者田丹、梁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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